四、责任判定

四、责任判定

事故责任判定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具体如下:

(1)运营事故责任按责任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按责任关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2)因设备(包括零部件)质量不良造成事故时,根据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损坏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判定责任单位。判明产品供应者责任的,列出产品供应者责任说明。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3)发生的事故或事故苗头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如双方推脱辩解,不认真配合调查分析事故,由事故调查小组裁处。

(4)事故发生部门不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全,列非责任事故依据不足的,定发生部门的责任事故。

(5)由于承包轨道交通设备的施工、维修而造成的运营事故,定施工维修承包单位的责任事故。凡因货物装载不良造成的事故,定装载部门的责任事故。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外部单位责任事故列为其他事故。

(7)因设备质量等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该部门的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为责任事故。如不能确定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责任的,列为该部门其他事故。

(8)凡经过公司批准的技术革新、科研项目进行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内,被试验的项目发生事故,不列为运营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及其他人为事故仍列为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因其发生运营事故,一律列为运营事故。对非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统计事故件数,但不影响安全成绩

(9)各级安全部门负责对运营事故的定性定责,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运营事故的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