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

11.3 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

在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必须查处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先通后复”的原则。发生紧急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迅速抢救,尽快恢复运营,尽量减少损失。

(3)事故类别判定原则。根据事故责任、事故性质、经济损失、延误列车运行时间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综合判定。

(4)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事故分析处理拖延、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