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无效行为。(“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与员工协议不...

案例5: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无效行为。(“张家港新东旭纺织印染有限 公司因与 员工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诉李振友劳动争议被判败诉案”(2013)参阅案例16号)

裁判要旨: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