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其中,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这里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除本法外,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职工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照本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为职工办理或者仅办理某一项、某几项社会保险,严重影响了职工的权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都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有些用人单位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