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应根据开户行单据、专用收款收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由税务机关代征的,以财政专户开户行或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传送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生成的利息,以开户行递送的利息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上级下拨、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回单或财政机关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基金支出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工伤待遇支出,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由开户行递送的单据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退票明细表》(表7-4),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先行支付的支出,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处理。
(三)对工伤预防费用的支出,按照《工伤保险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四)对补助下级、上解上级和其他支出等,以开户行单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零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再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一百零四条 每月月末,收到银行账户对账单后,财务部门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要求,不断优化部门内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在保证不相容岗位分离且无缝衔接的基础上,健全初审复核、轮岗互查、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机制。
经办机构可与开户行搭建数据交换专线,利用银行账户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确保基金划拨及时、准确,切实保证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