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第九十二条 〔泄露用人 单位 个人信息的 行政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