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填写的表单,需经经办机构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对工伤保险申报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核定结果需经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机构各部门之间传送的表单,需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填写、整理、保管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参照本规程经办。(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