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982年2月范某某进入原新郑县邮电局工作,后新郑县邮电局更名为新郑市邮电局。1997年,新郑市邮电局分立为新郑市邮政局和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范某某被分配到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工作。河南省电信公司新郑市电信局后更名为河南省通信公司新郑市分公司。2006年元月1日,范某某与郑州天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定期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06年12月31日终止。郑州天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范某某在劳务派遣接受单位进行工作,并由劳务派遣接受单位为范某某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范某某作为郑州天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河南省通信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从事工作,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作为郑州天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接收或用人单位。2007年12月29日,范某某在郑州天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上签名。2009年10月,范某某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给予相关待遇。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以范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范某某不服该决定,向该院提起诉讼。
主张判决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其工作期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征收的费用,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的登记、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属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对范某某要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法院不作处理。判决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