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改变了过去参保人员看病,先由本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然后再就其中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做法,参保人员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免除了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也省去了再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麻烦。

[异地就医](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异地就医,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的情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2)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经地区间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就医地审核。(3)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改进服务,方便参保人员。(4)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要探索与当地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参保地与安置地协商确定、稳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