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定

配套规定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

第三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2007年1月17日)

第八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缴费核定、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https://www.daowen.com)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四)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

(五)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