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用人 单位负担的工伤 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