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
孔某原系某海运(集团)公司职工,1998年6月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同年8月,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某海运(集团)公司所属交通部亦包括在其中。按照国发(1998)28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市社保机构于1998年9月1日开始负责收缴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根据有关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的规定,按照交通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孔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向孔某发放养老金。对此,孔某持有异议,分别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保持孔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核发养老金等行政行为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诉讼,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了前述行政行为。2004年7月26日,孔某就某海运(集团)公司逾期拒缴单位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孔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失、养老保险金核定错误等问题向市劳动保障局及其下属的上海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要求查处。经调查取证,市劳动保障局认为孔某举报的事项均不属于其行政职责范围,且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处理,遂拒绝了孔某的查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孔某。孔某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市劳动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某海运(集团)公司逾期拒缴单位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管理、监督、检查并追回被缺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判令市劳动保障局重新核定其1998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孔某退休时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尚未移交地方,因此市劳动保障局并无职权查处其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同样基于孔某退休时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原因,市劳动保障局亦无管理、监督、检查并追回孔某被缺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行政职权。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核发孔某养老金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现孔某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其1998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对行政行为提起的重复处理。遂判决驳回孔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孔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市劳动保障局对于本市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等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由于上诉人孔某退休时,其工作单位某海运(集团)公司属于行业统筹企业,尚未移交地方,故被上诉人对于当时某海运(集团)公司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否正确无权处理,且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上诉人原工作单位为上诉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原工作单位有逾期拒缴单位部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查处,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核定、收缴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金和管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市社保基金中心的职责。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市社保基金中心对于在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没有进行重新核定的职责,市社保基金中心对上诉人养老金的核定和发放正确。因此,被上诉人接到上诉人举报信后,经过调查,及时书面答复上诉人,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