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https://www.daowen.com)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