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2026年03月03日
条文注释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成立后不按上述期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即属于违法。(2)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应当变更或注销登记事项而不及时变更或注销的,即属于违法。(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