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费率核定

第二节 费率核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的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现行标准为《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核定其工伤保险初次缴费的基准费率。

第二十六条 征缴部门根据当地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及《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在核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或因工死亡人数等费率浮动考核指标,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明细表》(表3-6)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并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告知书》(表3-7)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填写《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申请表》(表3-8)。(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填写《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汇总表》(表3-9),报上级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效果跟踪分析制度,及时调整浮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