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缴费核定

第三节 缴费核定

第二十八条 征缴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核定缴费金额,以及补缴金额、滞纳金,核定当期工伤保险费应缴总额。

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根据《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0A)或《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10B),按规定时限办理缴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征缴(登记)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补缴申报名册》(表3-11)及相关资料,根据缴费人数、缴费基数、补缴期限核定应补缴金额。

第三十条 征缴部门核定加收的用人单位滞纳金,根据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以及应补缴金额予以核定,将滞纳金金额计入用人单位应缴总额。(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应缴起始时间按照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等企业的缴费核定,按照参保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等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办法、标准,分别核定应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