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预 算
2026年03月03日
第四节 预 算
第一百零七条 由经办机构征收的,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以下简称“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包含收入预算草案与支出预算草案。
由税务机关代征的,收入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第一百零八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统筹地区近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收入预算草案要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协调;支出预算草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政策、享受待遇人员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
第一百零九条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由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机关汇总、审核后,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机关。(https://www.daowen.com)
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基金预算草案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查明收支变化原因。预算年度终了,应对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制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由于执行中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与预算偏差较大的,财务部门要及时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机关汇总、审核后,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