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 保险责任竞合〕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