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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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有关失业保障以及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失业人员在寻求失业保障时往往需要证明自己的失业人员身份,但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出于私利拒绝出具其职工失业证明材料。为了保障职工及时获得有关社会保险权益,我国法律早已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义务。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条件,一是为了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掌握失业人员情况,及时提供就业指导,促进再就业;二是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提供依据和信息。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原就业情况,失业时间、原因等失业情况。(https://www.daowen.com)

职工失业后,应当积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有关失业保障及鼓励就业政策。根据目前一些地方的实践,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人员可以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当然,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一些义务,应该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机构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调查。

3.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各地实践,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办机构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后,应当及时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经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也应告知失业人员,并说明原因。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可以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要求本人按月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