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一些省、市成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有的地方也称之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或者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作为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具体监督方式是:(1)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员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直接、全面地掌握着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因此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但立法过程中,对定期汇报的规定也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提出,定期汇报的规定比较含糊,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建议明确规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每季度汇报一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如法律条文中统一规定反而不利于开展工作,因此,本法规定定期汇报,各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每一位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都具有这种专业能力。因此,本法规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