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内部监督

第三节 内部监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内部监督是指稽核部门对经办操作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检查,防范经办风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保登记监督包含用人单位类型、风险类别、浮动费率等信息登记的准确性;

(二)缴费监督包含缴费基数调整、还欠经办操作合规性;

(三)工伤待遇支付监督包含工伤登记及变动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伤待遇审核支付管理的合规性;(https://www.daowen.com)

(四)财务监督包含检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凭证,会计账簿,核对账证是否相符;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方法包括检查核对法、抽查法、面询法、网上监督法。

稽核部门对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