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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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下列措施,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发现有关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封存、保护。(2)向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进行询问,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拒绝提供、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