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辅助器具配置
管理
第五十条 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5),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
第五十一条 统筹地区无法提供所需种类的辅助器具的,报业务部门批准,工伤职工可以到其他地区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业务部门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的目录及配置标准核定费用。
第五十二条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建立产品质量承诺和跟踪服务制度。业务部门根据协议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评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