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信息系统

第三节 信息系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划,建立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信息部门根据本规程制定的业务流程,编制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中工伤保险部分的业务需求。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沟通机制获取的各类信息,可作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待遇审核与社会保险稽核的信息比对依据。(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信息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联网指标上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76号)数据采集、审核、转换以及数据质量检查,并将交换库数据和数据质量检查表上报上级信息部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网络,共享工伤职工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情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