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2026年03月03日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是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还会涉及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本条为此分别对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了规定,完善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职工如何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指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的,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已实际用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的期限内尽快为职工办理登记。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不是一次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变更用人单位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本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是本法的新规定。对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只规定了罚款。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本法除了规定罚款外,还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工资表等资料,获取该用人单位有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