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查询存款账户、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用人单位自己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是社会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征收机构不能随意省略这一程序,剥夺用人单位自己改正的机会。用人单位也应当利用好这一机会,及时改正错误,避免因拒不改正导致征收机构采取进一步行动而引起更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查询存款账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的存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按时足额征收,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本法授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权力。这一权力关系用人单位的重大权益,征收机构应当依法行使,不得滥用。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进行的查询,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信息,不得拒绝、拖延。
(3)申请有关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有余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相对于查询,划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直接强制,是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的直接剥夺。目前,只有税务机关、海关等有权采取划拨的强制执行方式。因此,行使划拨权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慎之又慎。首先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书面通知中确定的金额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划拨到指定账户,不得拒绝、拖延。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税务机关征收,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划拨用人单位存款;如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经办机构必须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划拨用人单位的存款。(https://www.daowen.com)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经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就该账户余额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对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在延期缴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延期缴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用人单位都不得违反。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根据延期缴费协议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于担保的财产依法进行处置,以处置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扣押、查封决定,将用人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予以扣押、查封,并可以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与有关行政部门划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不同,这里的扣押、查封、拍卖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法只授予有关行政部门划拨的强制执行权,划拨之外的强制执行方式,如需实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可以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