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一条 〔为用人 单位 个人信息保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