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程序与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稽核部门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或根据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二)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和异地协查信函等确定;
(三)根据民政、卫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职工生存状况变动情况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对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的稽核处理包括:
(一)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督促其参保登记;
(二)对欠缴的用人单位,经缴费能力稽核后,初步认定无能力偿还的,按照本规程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通知征缴部门;
(三)对稽核对象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责令其补足,并通知征缴部门;
(四)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稽核部门对工伤待遇支付的稽核处理包括:
(一)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仍继续领取的,应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支付,并会同财务部门追回冒领的工伤待遇;
(二)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应通知财务部门停止支付,并会同财务部门追回骗取的工伤待遇,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三)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以欺诈、伪造证明资料、医疗文书或其他手段骗取基金的,应会同财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暂停直接责任人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
2.暂停或解除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服务协议;
3.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工伤保险费的,稽核部门可采用如下程序处理:
(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二)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四)用人单位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抵缴工伤保险费;
对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追偿可参照以上程序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追偿或退还的工伤待遇,稽核部门填写《追偿(退还)工伤待遇审核表》(表9-1,表9-2),转财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