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
管理
各省(区、市)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参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报销关键环节的审核,对参保(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当地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给予支付。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并认为确有必要,经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各省(区、市)可对医疗康复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