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本规程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发生变更时,需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变动申报名册》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新招录:劳动合同等用工手续;

其中属于招录外单位在册不在岗职工(含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劳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劳动协议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开除、辞退、辞职、应征入伍等相关资料或证明;

(三)退休:退休审批表;

(四)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五)其他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登记部门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对职工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的,更新社会保障卡。

未通过变更审核的,登记部门应书面向用人单位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