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案例16: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周某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于2002年9月1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被撤销并新设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周某与广州南洋科技专修学院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应由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承受。双方又签订了2003年度、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止。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准许周某在2004年7月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周某于2004年1月怀孕,2004年9月1日开始休假,至2005年8月20日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从2004年11月17日起停发周某工资,但为其缴纳了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一直未缴纳生育保险费。2005年3月7日,周某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支付生育医疗费1758.67元、营养费523元、婴儿治疗费5428.02元。2005年4月30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粤劳仲案字(2005)142号仲裁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延续至周文惠哺乳期届满之日止,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应按不低于周某本人工资75%的标准支付周文惠2005年3月8日至8 月20日期间的哺乳假工资;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支付周某生育费用差额4922元。周某不服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属于晚育和顺产,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应享受140天的产假,即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月19日。由于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没有为周某购买生育保险,因此,周某在产假期间应当享受其在休产假前同样的工资待遇。周某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应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周某属于顺产,依照《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生育医疗费为1600元,营养补助费为广州市2003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算为588元(28237元÷12×25%),周某要求523元,应当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之规定,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文惠生育医疗费为1600元;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文惠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523元。(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