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缴费结算
第三十二条 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国有商业银行签订收款服务协议,由商业银行受理用人单位采用委托扣款、小额借记、电汇、本票、刷卡等方式缴费。财务部门对账无误后,开具专用收款凭证,生成《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12),并通知征缴部门。
由税务机关代征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月将《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13)及《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14)传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征收依据。税务机关收款后,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办机构传送到账信息、《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转交相关收款凭证。(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15)。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的,征缴部门建立欠费台账如实登记后转欠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