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国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

代征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待遇审核,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监督,权益记录与服务等内容。(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经办机构内设登记、征缴、业务、财务、信息、稽核、档案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征缴部门、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

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工作制度,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便捷、高效、优质。各地区应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和支付,已实现的地区可依据本规程简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