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欠费管理

第五节 欠费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征缴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欠费台账,生成《社会保险费还欠通知单》(表3-16),通知用人单位偿还欠费。

第三十五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拒不缴纳欠费的,征缴部门会同稽核部门按照本规程第一三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足额偿还欠费的用人单位,转交稽核部门进行缴费能力稽核。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还欠协议(以下简称“还欠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还欠协议:

(一)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还欠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二)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还欠协议;

(三)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四)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还欠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费还欠通知单》或还欠协议办理还欠的,由财务部门或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收款。征缴部门根据还欠到账信息记载欠费台账。

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转交财务部门按规定提请核销处理。

破产单位清算时应预留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