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七十三条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还应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https://www.daowen.com)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七十四条 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