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数核定

第一节 基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征缴部门按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受理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表3-1),并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缴费工资申报名册》(表3-2);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三条 征缴部门在规定时间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数核定申报资料,确认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后,核定当期缴费基数,生成《缴费基数确认名册》(表3-3),由用人单位确认。

审核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时,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表3-4),审核由职工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缴费基数确认名册》或由用人单位签章确认的《缴费基数承诺书》(表3-5)。

第二十四条 核定缴费基数或审核基数确认情况时,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情况的,征缴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限期补足,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补足缴费的,转交稽核部门进行核查并责令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