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2026年03月03日
条文注释
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处理。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依照本法的规定,负责社会保险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的部门、机构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各部门、机构对各自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当受理,不得推诿。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投诉人,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也应当告知投诉人;对举报进行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https://www.daowen.com)
各部门、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本机构的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为举报人、投诉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还可以依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应当积极支持、合理引导新闻媒体开展报道,为其准确及时报道提供便利。对新闻媒体反映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