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注释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以及实效性的特点,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https://www.daowen.com)

(2)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有利于保证法律、法规得以顺利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执法检查还能发现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