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决 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统筹地区财务部门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统筹地区财务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由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机关汇总、审核后,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机关。
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基金决算草案报上级经办机构。(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