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相关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欠缴社保费进行监督

案例18:相关 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欠缴社保费进行监督

张某某系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该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8月向朝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朝阳区社保中心核准,该所开始作为缴费单位为包括张某某在内的部分律师办理了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定期缴纳社保费。2006年4月1日起,张某某所在律所未为张某某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嗣后,张某某以网上投诉和书面举报的方式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反映该律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要求该局对此进行劳动监察。劳保局在进行相关调查后以谈话笔录形式告知张某某,律师事务所欠缴社保费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应予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张某某遂对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据此,劳保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立法宗旨,缴费单位具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义务。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告张某某所在的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应予监督检查。本案中,被告劳保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为由,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无疑当属社会劳动者范畴,成为当今社会劳动者群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被告劳保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北京市X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察职责。(https://www.daowen.com)

劳保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朝阳区劳动局负有对本辖区内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是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执法手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第三条对于缴费单位作了具体的列举规定,律师事务所虽然没有被列举规定在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但是,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被明文规定排除在缴费单位范围之外。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无疑当属社会劳动者范畴,成为当今社会劳动者群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本案中,张某某要求朝阳区劳动局对于其所在律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朝阳区劳动局已经对本案立案调查。朝阳区劳动局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为由,拒绝对涉案律所欠缴社保费用行为履行劳动监察的职责是不符合当前政策方向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宗旨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