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稽核内容

第一节 稽核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参保登记稽核包括:

(一)核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查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缴费稽核内容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检查,核实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财务相关账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明细分类账)和相应的原始凭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等有关资料;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一条确定缴费标准的,还应检查其建筑工程合同,核实其项目工程总造价。

对餐饮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小型服务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一条确定缴费标准的,还应核实其营业面积或营业额;

对小型矿山企业,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一条确定缴费标准的,还应核实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

第一百三十条 对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缴费稽核中应进行缴费能力稽核,其内容包括:

(一)查验用人单位的货币资金发生额和余额,重点查阅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二)查验用人单位的各类对外投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三)查验用人单位的各类债权情况;

(四)查验用人单位的实物资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待遇支付稽核的内容包括:

(一)对工伤职工待遇享受资格,核查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乡镇政府提供的生存证明;

(二)对供养亲属待遇享受资格,按照本规程第七十条规定核查;

(三)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核查:

1.核查工伤职工就医身份的真实性;

2.核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供各种资料的真实性,诊疗是否与伤情相符,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三目录”规定;

3.核查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

(四)实行联网结算的统筹地区,可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执行协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