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2026年03月03日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业务部门审核医疗(康复)费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推行与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直接联网结算。
已登记的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传送就诊医疗(康复)费用明细,业务部门根据规定应对药品明细、治疗(康复)项目、检查项目、病程记录及医疗(康复)票据等进行网上审核。
第六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工伤职工的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
业务部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根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核定交通、食宿费用。
第六十五条 业务部门根据核定的工伤(康复)待遇,汇总生成《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表》(表5-5),转经办机构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