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销、合并、破产、终止;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且连续两年未办理登记证验证,经办机构可强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https://www.daowen.com)

(一)注销通知或人民法院判决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或合并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登记部门审核上述证件和资料,并会同征缴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结清欠费、滞纳金等,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已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职工信息另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