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要做好与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政策的衔接,将以往按照“排除法”管理的城镇医疗康复项目改为“准入法”管理。对医疗康复项目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各地可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排除法”管理。已经探索按照“准入法”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