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第六十二条 〔用人 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