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协议管理
2026年03月03日
第一节 协议
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与获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康复服务协议;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监督考核、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补充或终止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建立沟通机制,掌握工伤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情况,并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政策的宣传、解释与培训。
业务部门应将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按照协议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监控,定期考核通报,并建立诚信服务评价制度。
如严重违反协议,协议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协议。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时间通知另一方,并协助做好已收治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按规定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