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

第二节 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支付

第八十四条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直接结算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的,可支付给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第八十五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培训、职业健康体检补助等项目。

业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伤预防工作计划,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项目,在费用指标范围内编制支出预算并根据支出计划按季度(月度)提出工伤预防费支出申请,转财务部门。(https://www.daowen.com)

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预防工作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中标的或有资质的受委托社会组织(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

第八十六条 业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机关批准的工伤预防费项目预算,按季度(月度)核定支出项目金额,生成《工伤预防费支出明细表》(表6-2),转财务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