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与查询

第一节 记录与查询

第一百四十条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库,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记载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享受工伤待遇情况,记载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权益查询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专门窗口、自助终端、电话、网站等方式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提供缴费记录和待遇记录查询服务。

参保职工需要书面查询个人权益记录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提供。

参保职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参保职工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经办机构对参保职工的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