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心理学术语中的“创意”
在英文中,与“创意”一词表述相近的单词有Create(创造、创作)、Creation(造物)、Creative(有创造力的)、Creativity(创造力)。其实,“创意”一词的表述最初起源于《创世记》(Genesis)中关于创始(Creation)的圣经故事,最早“创造力”(创意)一词只适用于对神和上帝的赞美,人自身的“创造力”是随着文艺复兴、启蒙运动逐渐被确认的。尤其是进入20世纪,西方心理学界开始关注人的“创造力”与“创造性思维”的研究,“创意”的概念、范畴和属性逐渐清晰起来。
《牛津心理学词典》对创意(creativity)的解释是:产生新奇的、原创的、富有价值的、合适的想法或实物,它们是有用的,有吸引力的,有意义的,符合公认标准的。[3]这个定义是比较权威的,我们可以从中提取两个属性,即创意应该具有“新奇性”(Innovative,Novelty,Original,New)、“有用性”(Valuable,Adaptive,Utility)。这两个属性在大多数心理学家那里都得到认可。
除了以上两点,Gruber和Wallace两位心理学家做了补充:“我们要加上第三个标准,意图或目的——创造性的产品是有目的的行为的结果;以及第四个标准,持续时间——创造性人物要花很长时间来完成艰巨的任务。”[4]在这里,“目的性”是相比于“无意识性”而言的,即创作者拥有明确的目标,创意是事先“设计”和“策划”的结果,是满足了特定需要的。而“长期性”这一特性则强调了“创意”是拥有难度的,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创作者应具有“工匠精神”。
如果站在创意产业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参照“创意经济”概念的提出者约翰·霍金斯的说法:“创意是催生某种新事物的能力……它必须是个人的,原创性的,有意义和有用的……”[5]在这里,霍金斯强调了创意的个人性特征(personal),它是相对于集体而言,即“创意”是个人的智慧,一个团队的合作可以诞生“创意群”,但需要承认每个人的“创意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