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时期住房政策

一、社会主义时期住房政策

二战结束后,捷克所有私有住房收归国有,住房发展服从国家计划。国有租赁住房是当时的主要住房形式,国家预算拨款是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大量国有租赁住房的建设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建设资金不足,住房短缺,住房质量日益恶化[1];纯粹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住房在分配上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现象。单一的建房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需要,建房模式多元化势在必行。捷克社会主义时期的住房形式共有四种:国有租赁住房、企业租赁住房、住房合作社租赁住房,及私有家庭住房。国有租赁住房建设费用由国家财政承担,政府实行租金管制,且租金水平很低(比如,1964年租金水平一直维持到1991年)。国有租赁住房通常分配给住房排队等待名单中的申请者。[2]企业租赁住房融资来源于国有企业资源、国家预算,及长期银行贷款;通常分配给企业职工。

合作社租赁住房[3]的建造费用主要来源于社员集资(支付现金,或在建房过程中以无偿劳动的形式弥补)、国家补贴及银行低息贷款(由国家储蓄银行为合作社提供,年限为40年,固定利率1%),各占三分之一。与负责国有租赁住房的公共管理企业不同,住房合作社必须保持收支平衡。房客支付的房租必须涵盖维修、保养的费用和银行贷款的还款,因此合作社成员在住房上的支出要高于国有租赁住房的承租人。

虽然捷克社会主义时期的住房建设重点是国有租赁住房与合作住房,但是只要个人可以获得建房所需的土地和建筑材料,拥有一套私有家庭住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1990年业主自住的私有家庭住房的比例为40%)。私有家庭住房[4]涉及的主要是个人自建房,在融资渠道上除个人储蓄、亲友援助外,也会得到优惠贷款和财政补贴的扶持。